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数字化校园建设各项工作,提高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实现学校信息资源和软硬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成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面的支撑作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在学校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应用为中心,以数字资源建设为重点,逐步达到为师生、领导和管理部门提供良好的服务和辅助决策的建设目标,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所拥有或负责管理运行的与数字化校园相关的基础网络、信息化公共平台、数字教育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数字监控网络及其相关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等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负责审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运维管理及校园网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进行论证,对数字化校园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进程中各子项目的建设与验收提供技术层面与应用层面的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和信息化教育新模式的探索和研究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与管理具体实施的主体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运行与管理及保障校园网安全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数字化校园各项建设工作;负责对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相关项目和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和实施;负责学校信息编 码规和数据标准的制定;负责学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整合和系统集成;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支持、监督和评比;负责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各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更新、备份和维护;网络协管员负责本部门网络用户管理、网络用户应用系统开户申请,网络IP地址和网络资源的分配、协调、管理及本部门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持;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相关应用系统管理、维护,数据更新、数据备份和数据安全及信息办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每年度定期组织各部门数字化校园相关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各部门需求进行申报,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批,并会同使用部门统一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三章 信息规范与标准管理
第九条 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数字化校园建设中,校内各应用系统之间数据流通的根本保证,是实现全校范围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的必要条件。学校信息编码规范和数据标准由信息技术中心会同业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学校各类信息编制要符合相关信息编码标准。对于已经建设的系统,应进行更新或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已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学校各类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必须由数据产生部门(数据源部门)制定和发布,数据使用部门只能引用,不得重复定义。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信息化相关数据的管理按照“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各部门负责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备份均纳入本部门日常系统管理范畴,由各应用部门负责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安全性。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相关的软硬件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选购和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各部门在购买接入校园网络的系统软硬件(包括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需到信息中心办理申报手续,信息中心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送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网络服务器、交换机和网上存储系统、办公软件等与数字化校园建设关联的软硬件设备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个别系统因特殊需要的,经信息中心审核,在满足环境、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相关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已有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接入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大修楼和楼之间的综合布线系统在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立项、建设,各信息点的需求由使用部门提供,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技术备案确定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网络工程完工后,工程的建设案、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存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自行改造和新增网络布线,需要时,应先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信息安全及备份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 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容的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学校数据中心各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监测,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服务器的正常运转;学校各部门负责其主管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的数据安全,做好业务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业务系统的重要密码,必须由主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妥善保管。学校通用系统的主要密码,由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分别妥善保管。各类重要密码要经常性地更换。各信息系统的不同应用权限的用户密码由本人妥善保管。各信息系统合法用户在调离学校或身份变更时应由系统管理员及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遵守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给其他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二十二条 涉及机密和国防保密工作和研究内容的信息,禁止接入校园网。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按照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和上网账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账号造成违法后果的,账号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校园网用户有维护校园网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在校园网上发现不良信息,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及信息办举报。
第六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学校服务器集中管理、运行、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建立的网页由各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信息管理员)负责网页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各部门的版面构架和内容布局,应符合学校对建设的总体要求。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部门网络信息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专题性(指有专项建设经费的项目)应经学校批准实施,由信息技术中心会同应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完成。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二级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清除不良信息,以确保信息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评委对二级进行定期检查评比,评比成绩作为各部门信息化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学校首页增设栏目,应由栏目开设部门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含增设栏目的设计、规划案,信息技术中心依据栏目的设计、规划方案完成建设和后台的管理工作,栏目开设部门负责素材的上传工作。
第七章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条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包括涉及学校的规划、建设、发展的信息,为实现学校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新闻、重要公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描述学校基本状况的各种基本信息等。学校网站是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载体。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如下:(1)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2)面向校园网用户的信息;(3)面向本部门的信息;(4)面向师生员工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按职责进行分工,其他各二级信息,由各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会同学校各个部门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对学校、二级网页,各种互动板块出现的不良信息,由信息中心根据相关法律、管理制度、技术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取证和删除。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在学校主页上发布的信息,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推送发布。各部门信息发布过程中,因审核者失职、 渎职等造成发布错误信息或泄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