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一岗双责”的原则,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件的调查处理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对安全事故进行全面、全过程分析,认定安全管理有无不当或过失,是否属不可抗拒因素。
(二)过错追究原则:本着对师生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凡学校、当事人对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主要或领导责任的均要追究。
(三)逐级追究原则:根据责任人对安全事故所负责任的大小,对相关人员进行逐级追究。
(四)不作为从严原则:对于明知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可能造成对师生的人身侵害或学校财产损失的;可以预见且可以避免的危险,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不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经学校安全委员会提醒、警告仍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责任时从严。
二、学校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件的调查处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在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组织群体性活动时,缺乏周密部署,未按学校规定申报,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
(四)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发生事故的。
(五)已发现隐患或有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对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不改正的。
(八)未进行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九)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责任制,在安全工作上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发生事故和事故苗头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十二)发生事故和不稳定事端,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部门主管和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赶往现场处理事故、平息事端,导致事故、不稳定事端进一步扩大的。
(十三)不服从、不配合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对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十四)触犯法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学校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件的处理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先、升职升级资格;
(五)责令经济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四、学校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事故的主要经过,分析造成的原因及损失和危害程度;责任人的认识及态度,并且说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调查取证:成立以安全生产办公室为主、有关科室参加的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形成处理决定:由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说明其责任、处理理由和依据。
必赢nn699net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