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建设

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十三)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点击次数:555

Q 对党员信仰宗教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Q 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Q 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Q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Q 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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