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工作制度,保证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 学院成立教学管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是学院教学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进行整体协调、宏观调控,全面督导、检查,对教学过程实施有效控制。教学各系是教学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工作的落实与检查,认真贯彻执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教学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逐级分工,各负其责。
第三条 教学各部门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教学计划管理、课程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及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教务处负责提出全院教学计划编写的总体要求,各系根据《关于编写高职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意见/高职高专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意见》,成立由业务骨干教师组成的各专业教学计划编写小组,明确任务,合理分工,认真制订,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成稿后由各系主任审定签署意见,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汇总、审核、汇编,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教学计划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时数分配和考核方式等,应首先由专业所在系在编制学期教学计划进程表之前,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并附拟调整后的教学计划表,由教务处批准后执行。若有整体性的较大调整,按上述程序办理,并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执行,申请报告随教学计划进程表归入教学档案。
第六条 根据核准的教学计划进程表,教务处按照专业归属的系,下达教学任务,全院各班级文化基础课程(政治、英语、数学、语文、化学等)及体育课程由公共基础部负责落实,各系所属专业的其它课程由各系根据任务情况,组织有关学科组(或教研室)统筹考虑,按规定时间全面落实教学任务,任务书返回后由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编排下学期课程表,在学期结束前3周内发至各系,各系教学秘书将编制完成的课程表,发至任课教师和所属专业的班级。教学安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改动,局部临时变动,须经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全院性的调课变动须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签批手续。
第七条 教学课程安排按照“工作需要,相对稳定,课程连续性;先主任,后辅任,再其他;先专职,后兼职;先内聘,后外聘;理论兼顾实践课”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个别课程需要聘请教师,由各系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聘任意见,确定教师人选,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定。
第九条 对各专业的选修课程,由各系教学秘书组织任课教师,到所属学生班级,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选修,并将选修学生名单及任课教师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章 教学大纲与教材
第十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授课、选用和编写教材的依据。各门课程必须有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的编写由教务处提出大纲编写的指导意见,由系按照归属专业,提出编写的课程、内容、人员、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安排人员编写,经系、部组织相关教师讨论,成稿后由系主任审定,教务处统一印刷、汇编。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大纲内容,如须修改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编制学期校历、课程表及教学进程表;学期校历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教材的选用
1、各专业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有统编教材的,原则上使用正式出版的统编教材。
2、对“两课”教材,采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使用的统编教材。
3、教材的选用由各系组织相关教师提出使用意见,由教材室汇总,教务处审批;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各类教材、辅助教材、习题集等。
4、对缺乏教材或不适教材,鼓励教师编写符合教学层次、专业特点和职教特色的讲义或教材。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制度。教务处及各系成立教学质量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价工作,具体按照《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教学评估制度。教务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系和学科组(教研室)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开展1-2次教学工作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各级听课制度。院领导、教学各处、系、部、学科组(教研室)负责人,每学期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工作动态;提倡教师之间相互听课,取长补短。
第十八条 建立教学值班制度。教学各科室负责人轮流值班,每天对教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课程教学与教学纪律
第十九条 教师承担课程主讲任务后,根据教学执行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表的安排,认真填写授课计划。同一课程平行班级的各任课教师必须共同拟定授课计划。授课计划由系组织人员审核,一式两份,一份自用,另一份由教师归属的系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进度。各系主任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一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一条 教案、作业检查。各系负责人对任课教师的教案编写应经常进行检查;作业检查应有针对性、有重点进行抽查。教案、作业的检查一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二条 关于调课、停课的办理
1、一般情况下已拟定的课程表不得变动,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改变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
2、各系专职教师与外聘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需要调课(或代课),均严格履行调课手续。若只涉及本系教师,个人填写“调课申请单”,调课时间在4学时以内(含4学时),由所在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超过4学时,由调课教师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涉及外系教师的跨系调课,由调课教师所在系与所跨系同意,教务处审批。
3、“调课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调课教师所在系,一份交教务处备案存查。获得同意的调、停课,由调课教师所在系,以书面形式,通知调课学生所在的系,由学生所在的系通知学生班级。
4、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一学期调课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中途停课或更换任课教师须经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学纪律
1、教学纪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事故的确认及处理办法》执行。
2、对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发现人应及时向教师所在系报告,系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3、“一般教学事故”由各系处理,报教务处备案;“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由各系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第七章 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实践、技能操作四种,考核内容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每个专业原则上确定2-3门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在每学期最后一周统一组织考试,各系、部负责所属专业课程的出题与试卷印刷。特殊情况由各系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由系自行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文化基础课、公共选修课、计算机文化基础等统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及补考,并负责印刷试卷,其余课程的考试(含毕业班级考试)及补考由任课教师所在系和学生所在系进行共同组织。出题审定、试卷印刷、试卷批阅由任课教师所在系负责,监考人员、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考前两周向教务处书面说明考场组织情况,并安排人员进行巡视。
第二十六条 各系根据各门课程特点、实践性环节要求,可确定合适的考试内容、考核方式,体现针对性,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将学生总评成绩单,一周内交教务处。正常补考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发放补考通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并按规定签字,不得有涂改。不及格者用红笔标注,没有成绩的学生其成绩一栏须用符号“/”明示;经批准缓考者,其成绩一栏注明“缓考”字样,不可留空。对于作弊、未准考、旷考等成绩均以“零”分计,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对上报的成绩不得改动,若确需改动,须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意见,教师所在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条 对查询成绩需出具证明的,必须填写“学生成绩查阅审批单”,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出具成绩证明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任意增减课程或更改成绩。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缓考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一周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免修体育课的学生应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体育课免修申请表”,经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课程的重修、辅修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学期三周内进行学籍处理,需要重修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教师凭开具的重修课程学习通知单准其上课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 学籍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学院颁布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录取进校后经复查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为学生建立“学生学业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填写“休学申请登记表”,规按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自动退学,由个人写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登记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其它需要注销学籍的,由各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七条 对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由个人写出申请,班级辅导员推荐,所在系审核,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按照学生毕业证办理的有关要求,各系组织辅导员搜集、整理学生信息,协助作好办理毕业证的准备工作,教务处汇总、审核,对外上报,办理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