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郑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郑州市审计局 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郑财库〔2012〕3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用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三、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四、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五、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六、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七、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八、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机票支出等。
九、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十、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十一、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二、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十三、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十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二条、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对于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已经界定应该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仍实行转账结算;原使用现金结算且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下列情况可仍实行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和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四条、公务消费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应事先告知财务负责人,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提供无法刷卡的书面证明方能报销。具备刷卡条件而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五条、财务部门有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对报销人员提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情况进行查询。
第六条、公务卡报销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公务卡结算项目报销时,必须附发票和公务卡结算凭证,且报销发票金额和日期与公务卡消费结算凭据一致。
2、职工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持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必须要比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提前15个以上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报销单据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将款项转入公务卡中。不予报销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3、及时归还公务卡中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办理注销手续。
4、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在规定的报销截止日期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将款项还上;特殊情况,应预先联系财务部门告知卡号、消费时间、金额等有关内容,财务部门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内,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5、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或损坏,职工个人应及时向财务科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补办。
6、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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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