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学生以学习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等医学职业技能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是评价学生的主要依据,由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单项成绩组成。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总评一次,其成绩作为学年度考核结果。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以分数计,满分为100分,其中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三个单项分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0%、70%、10%。其计算公式为:
学生年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70%+文体表现分×10%
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取平均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四条 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及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是学生年度评优评奖、评选优秀毕业生及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加分-扣分。品德行为表现分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满分为60分,包括以下十个小项内容,分别按上、中、下三个等级计分,取分值依次为6、5、4分。
1、政治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顾大局,识大体,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2、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做斗争,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锐意进取,勤奋好学,无厌课、旷课等现象。
4、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及班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5、文明礼貌:加强自身修养,尊敬师长,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正,举止得体,不打架,不污言秽语,不乱吐乱扔,不吸烟酗酒。
6、劳动卫生:讲究卫生,热爱劳动,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内务整齐,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7、社会公德:维持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起哄闹事,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8、团结助人: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为同学服务,群众基础好。
9、道德品质:对自己严格要求,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谦虚俭朴,艰苦朴素,任劳任怨,诚实守信,积极上进,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10、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加强体育锻炼,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心理调控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包括以下九小项,最高40分。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
1.担任院、系、班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视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每年分别可加10~12分,8~10分,6~8分。
2.获院、系表彰者(正常评奖评优除外),每人加4、2分。受院级通报表扬者加2分,受系通报表扬者加1分。
3.积极参与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者加2、1分,获得系、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和5、4、3分。参加省、市级文化竞赛活动者,每人加7、5分,获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加10、9、8分和8、7、6分。
4.在院、省(市)、全国刊物发表的非学术文章,每篇分别加4、8、10分。在学院广播室发表的稿件每篇加1分。
5.凡是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与坏人坏事者,酌情加1~3分。参加义务献血,每次加3分。
6.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有意义的第二课堂或公益劳动,每人次分别加2、1分。
7.积极参加在学院备案的社团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者,社团正、副负责人加5分,一般成员加2分。
8.凡是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有先进事迹的学生加分,经核实后由辅导员酌情加1~2分。
9.获得院、系文明宿舍荣誉者,其成员分别加2分,宿舍长另加1分。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包括以下六小项内容:
1.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仍保留学籍者,每次扣40分。
2.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政治活动,每次分别扣3、2、1分。事假者一次扣1.5、1、0.5分。
3.凡是违反校纪校规,受班级内批评者扣1分,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3、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者每次扣5分、10分,受记过处分者每次扣20分,受留校察看者每次扣30分。
4.凡是因寝室脏、乱、差,受系点名批评一次,该舍长扣1.0分,成员扣0.5分,受院、系通报批评一次,该寝室长扣2分、1.5分,成员扣1.5分、1分。宿舍卫生成绩不及格,值日生每次扣1分,教室、环境卫生检查不合格,值日生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教室、环境卫生区、宿舍值日者每次扣1分。
5.凡是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违反校纪校规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经查实后由辅导员酌情扣分。
6.扰乱正常秩序或拒绝检查者,每次扣1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分由学习成绩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最高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分=学习分+加分-扣分。
第十条 学习分满分为90分。由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学习的课程实际考核分数按学分加权计入,即每门课程实际考核分数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数的总和除以总学分数,再乘以0.9。
单科成绩中,旷考、作弊按0分计;补考及格以上按60分计,不及格以原分计;实践技能、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论文等按要求单独计成绩者按下列办法计入:优秀90分、良好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加分,包括五小项,最高10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1
1.凡是个人在院级、省级、国级级报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加6、12、15分。经系审查推荐,个人向校、省(市)、全国性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者,分别加4、8、10分。
2.参加院级、省级、国家级的医学技能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加6、5、4分,15、12、10分,20、18、15分,对参加者酌情加3、8、12分。
3.凡是参加院、系各类有利于开阔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的竞赛(包括技能比武、专业知识竞赛、学习活动等),参加者每次加2、1分,凡在比赛中获一、二、三奖者分别加5、4、3分,4、3、2分。
4.当年通过全国公共英语二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各种中级技能证书者每一项加8分,通过英语四级和取得各种高级证书加12分。
5.参加自学、函授等学历考试,当年所考课程均及格者加5分。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包括以下三小项:
1.凡是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除在其品德行为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分中每次扣4分。
2.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早操一次按一节课计。正常事假每教学课时扣0.2分,每天扣1分。
3.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扣1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最高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加分-扣分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最高为80分。计算公式为《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总评分×0.8。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加分,包括以下七个小项,最高20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2
1.凡是参加校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1分;获前六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依次另加6、5、4、3、2、1分。破记录者另加2分。文明个人加2分。
2.由上级有关部门正式组织的校际比赛(包括地市级运动会),获前三名的运动队,其队员加6、5、4分。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分别加8、7、6、5、4、3分。参加者每次加2分。
3.凡是参加省、全国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8、12分,获名次的运动员另按校级两倍加分。
4.凡是打破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另加8分、12分。
5.院、系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活动的参加者,每次加5、3分。获院、系组织的文艺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参加者分别加5、4、3分和4、3、2分,参加者分别加2、1分。参加高校或省级文艺演出获一、二、三等奖者(含集体奖的每位成员)分别加10、9、8分,参加者加6分。
6.凡是为院、系大型文体活动或比赛积极做好服务工作者每次加2、1分。
7.坚持参加院、系运动队和院、系艺术团训练的正式成员每年加6、4分。学生教导大队的成员每年加6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包括以下内容:
凡院、系、班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者,每次扣3、2、1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及要求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各系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各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执行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测评的实施。班级测评执行小组负责评定各项基本分、加分和扣分,经辅导员审查后,向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如有错漏,应予更正。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辅导员签字后上报到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客观、民主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测评结果要及时公布于众。
第十九条 院、系的党、团、学生会干部的任职加分由院、系主管部门评定并书面通知各系。班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团支委、组长、寝室长的任职加分由辅导员评定。
第二十条 同内容性质受多级表彰或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计累积分(体育比赛除外);担任多种学生干部有多种加分的按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外在其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工在工作中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综合测评办法,实事求是地提供书面材料,递交学生所在系,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辅导员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年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生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各系汇总排名,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年测评成绩,低于60分者,应劝其退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本条例规定未够详尽之事项可做补充,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但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规定必须报院学生处备案,并应与本条例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