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培养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一支思想政治觉悟高、事业心强、素质全面的辅导员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主要力量,是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我院人才培养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般由我院教师、干部兼职担任。
第三条 辅导员在院党政和各系党政领导下,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队伍按照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统筹规划、结构合理的原则建设。
第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兼任辅导员;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的学生工作队伍。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 热爱学生和学生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第八条 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深入学生,关心学生,善于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九条 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教育规律,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第十条 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理论和良好的文化素养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体魄。
第十二条 原则上政治辅导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向学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的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学院团结安定的政治局面。
第十四条 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并落实入学教育、基础文明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毕业就业教育等。使学生自觉养成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维护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规范。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的素质养成和素质拓展,指导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第二课堂活动、文体活动、医学技能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指导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做好学生学年思想品德鉴定、三好学生、奖学金及各种奖励评定,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广泛为毕业生开辟就业渠道,同时负责向用人单位提供学生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切实抓好学风、班风建设。建设勤奋好学、严谨求实的学风和锐意进取、团结向上的班风。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系布置的学生工作的各项任务,做好日常阶段性工作部署、检查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行为动态。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健康,经常与学生保持思想上的接触与交流,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每学期至少找每个学生谈心一次。尤其注意做好有思想问题学生的工作。经常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交流学生在校在家情况,共同配合做好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深入研究学生工作,积极探讨高职教育规律,定期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有关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研究论文或报告。
第四章 辅导员的选拔与任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教育、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和各系是辅导员队伍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任由系根据辅导员的编制、工作需要和辅导员的条件,提出需求计划或初步人选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后,会同人事处依据辅导员的选任条件进行选拔,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任由系向学生处提出推荐名单,学生处会同人事处审查确定,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经学院审查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任期一般为2到3年。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在专职辅导员之间进行岗位调整。兼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各系可根据具体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但必须报学院批准。
第五章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兼职辅导员的日常工作每月考核一次,由其所在系负责。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月发放奖励津贴与工作津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和人事处每年度对专职辅导员进行一次工作评估,一般在每年度末进行。评估内容应包括德、勤、绩、能四方面,主要依据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成绩、工作效果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评估首先应经过自评和民主评议两个阶段,然后由系党总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人事处研究确定评估结果,报学院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对兼职辅导员的年度考核评估由各系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评结果报学生处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 评估等级的确定:
(一)评估结果要和系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考核相结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二)评估为“优秀”者应是思想政治觉悟高、工作扎实、成绩突出、工作有创新者或其所在系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考核为前15%者。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所负责学生在当年内因严重违纪造成较坏影响而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人次超过其所负责学生总数的5%;
2.所负责学生出现严重政治事件;
3.所负责学生出现违法或违反社会治安事件;
4.因严重失职使工作受到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
5.年度考核在所在系后10%者。
(四)其他可评为“合格”。
第三十五条 奖惩
(一)被评为“优秀”的辅导员由学院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且至少两次被评为“优秀”、其余为“合格”者,或连续担任两届辅导员且每次至少被评为“合格”者,在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行政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对于年度被评为“不合格”的辅导员,经教育帮助仍变化不大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两年内在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行政职务时不予考虑。
(四)辅导员犯有政治性错误或严重失职,应立即调离学生工作岗位,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辅导员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十六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辅导员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应纳入学院专任教师培训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训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定期进行辅导员培训,定期组织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参加一定时间的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业务进修。
第三十八条 辅导员的培训,应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兼职辅导员上岗前和在岗时,也应结合他们的特点和需要,查漏补缺,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在各自原有的学科专业上有所发展。
第三十九条 加强辅导员的实践锻炼。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四十条 辅导员可聘任教师职务,也可聘任有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职务聘任中,要充分考虑学生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意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以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实绩和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具有的评审权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的评聘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根据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职务。在职务聘任中,要充分考虑其所兼职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折算工作量,并将其在兼职从事学生工作的实绩也作为评聘考虑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凡是在学生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任期的,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条件和志向,有计划地进行深入培养,或作为骨干进行培养,继续留任学生工作,或输送到教学岗位或管理岗位。
第四十四条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骨干辅导员应予以重点培养。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提拔到领导岗位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