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训)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实验(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逐步实现实验(训)室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水平,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训)室是学生进行实验(训)实习,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实验(训)室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学院实验(训)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为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最大程度的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训),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相关专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训)室建设贯彻落实从学院事业发展实际出发的落脚点,根据专业设置对其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努力做好实验(训)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训)室职责
第六条 实验(训)室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为师生提供学习资料,保证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训)室应积极开展实验(训)教学的专题研究和相关报告,不断吸收本专业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训)内容、改进实验方法,使教书育人跟得上时代的发展。通过实验(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学创新的能力。
第八条 实验(训)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训)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训)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训)装置、实验(训)教具的研究、培训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训)室在保证完成实验(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验(训)室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鼓励有能力的学生大胆创新,努力进取。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建立实验(训)室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院整体建设规划;
(二)有利于开展实验(训)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增进科研水平,有利于提高实验(训)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训)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训)室不予重复建设。
(四)符合专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训)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实验(训)室的基本原则;
(二)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训)教学或实验(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一定数量的合格实验(训)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训)室的审批程序:
(一)由系提出建立实验(训)室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方案,并填写申请报告;
(二)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系申请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实验(训)室的调整与撤销等事宜,必须经学院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训)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纳入学院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保养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计划;相关技术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将根据需要与实际情况,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训)室建设,凡利用实验(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训)室建设。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训)室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对实验(训)室进行宏观管理,所在系负责实验(训)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实验(训)室工作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讲座或报告,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训)室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训)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训)室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优先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尽可能对实验(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并保存备份。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对实验(训)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实验(训)室管理状况及新购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二)所有实验课程实验开出情况。
(三)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训)室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训)室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定期开展实验(训)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可以在院内统一调度。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有借用单位介绍信,并有经借人签字,由仪器所属单位盖章后报教务处处长批准,必要时必须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专业教学和科研需要,学院规定借给教师使用的电脑、投影仪等,保管人员应定期收回仪器进行检查,发现损坏,需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教师调出本院时,应按要求及时归还所借设备,保管人员应负责催要。
第二十五条 保管和使用人员对所管仪器应加强保管,认真做好防锈、防潮、防火、防腐蚀,以及上油、通电、运转保养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按报损处理;因使用期满,并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发生被窃、遗失等,按报失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报损、报废仪器,首先由系组织技术鉴定,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系主任签字,加盖系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论证。教务处处长根据论证意见签字,学院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八条 报失仪器必须由报失人填写报失申报表,并填明详细情况经系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院处理。如遭遇被窃情况,还必须有公安部门提供的侦破证明。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送交教务处指定的地点存放。报废后尚有剩余使用价值的设备,如兄弟单位愿意折价转让,在报经学院批准后教务处可办理有关折价转让手续,其收入按学院有关文件进行处理;或经学院批准,向院外实习基地进行无偿调拔。报废仪器设备中如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在学院进行设备维修时,经批准可以进行拆用,但必须做好所拆零部件的登记工作。除以上可利用的部分外,教务处按照批准报废清单,设备一律出售给废品回收部门,不得再流入社会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三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第三十四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6)对照相器材、电脑、投影仪、录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第三十六条 赔偿处理权限:
(1)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系批准后执行;
(2)2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系与教务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第三十八条 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