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全面领导全院师生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和普通话推广、测试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在院行政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接受省语委和省普通话测试培训中心的指导。
第二条 指导思想: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贯彻落实“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全院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提高我院师生的普通话水平。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院长聘任。
第四条 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我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编制我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院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落实各项工作。
第六条 制定我院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纳入学院教育教学要求和各级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及人才培养方案中,以达到教育部“三纳入一渗透”的要求,把推普工作渗透到德、智、体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
第七条 检查指导院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我院普通话的推广、汉字的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定期对校园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这项工作作为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实施我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第九条 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及相关竞赛单元,特别是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第十条 领导和指导我院参加全省高校语言文字相关的验收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用途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语言文字工作应在每年的切块经费中单独切块,作为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用途:主要用于每年的推普周宣传活动,普通话测试员的培训、举办学院的普通话相关的竞赛活动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